学校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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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峡  大  学  章  程


三峡大学办学历史最早可追溯至1923年中国博医会在安徽安庆创建的医药技士专门学校(简称“博医技专”)。1928年,博医技专由安庆迁到汉口,虽历经战乱仍坚持办学直至新中国成立。1952年,博医技专和中南卫生人员训练所合并为中南卫生专科学校,并于1956年更名为湖北省卫生干部进修学校;1958年,湖北省卫生干部进修学校与湖北省医学专科学校合并为武昌医学专科学校,并于1960年迁至宜昌,与宜昌医学专科学校合并组建成新的宜昌医学专科学校。1993年,学校定名为宜昌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1946年,宜都师范学校成立;1950年,迁至宜昌办学并更名为湖北省立宜昌师范学校;1978年,更名为宜昌师范专科学校。1993年,学校定名为宜昌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1978年,宜昌高等工业专科班成立(简称“高工班”);1983年,以“高工班”为基础,成立宜昌职业大学;1986年,更名为宜昌大学。

1995年,宜昌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宜昌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宜昌大学合并组建湖北三峡学院。1996年,湖北三峡学院正式成立。

1978年,国务院同意新建葛洲坝水电工程学院,学校先后隶属于国家水利电力部、能源部、电力工业部。1996年,葛洲坝水电工程学院与原武汉水利电力大学合并组建新的武汉水利电力大学,分设武汉、宜昌校区,并于当年进入“211工程”建设行列。

2000525日,原武汉水利电力大学(宜昌)和原湖北三峡学院合并组建成三峡大学。

三峡大学坚持立德树人,大力实施学术立校、需求导向、特色发展,努力将学校建设成为水利电力特色鲜明的国内一流大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促进三峡大学依法自主办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高等教育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登记名称为三峡大学,英译为China Three Gorges University,英文缩写为CTGU学校域名为http://www.ctgu.edu.cn

第三条 学校办学地点设在湖北省宜昌市,法定住所为湖北省宜昌市大学路8号。

第四条 学校由湖北省人民政府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共建,举办者是湖北省人民政府,业务主管部门是湖北省教育厅。

第五条 学校坚持和加强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 学校坚持以“双一流”建设为抓手,以社会需求为导向,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培养“素质高、能力强、专业精”的应用型人才为核心,以建设水利电力特色鲜明的国内一流大学为总体发展目标,全面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职能。

第七条 学校坚持学术立校,注重协调行政管理与学术管理,秉承学术至上,坚持教授治学,以崇尚和追求真理、传播和创新知识为己任,始终把学术创新作为核心目标。

第八条 学校构建校院系三级建制、校院两级管理、以院为主的管理体制。

第九条 学校注重大学经营,优化资源配置,实施目标管理,完善绩效考核,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

第十条 学校坚持依法治校,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实行信息公开,接受师生员工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十一条 举办者依照法律、法规为学校提供办学资金和相关资源,支持和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

第十二条 学校依法及国家相关政策享有以下权利:

(一)制定学校发展规划、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制定招生方案,调节系科招生比例;制定人才培养方案,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理、处分,给学生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三)开展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及文化传承创新活动,管理学校内部事务。

(四)参与国家创新体系建设,与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它社会组织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成果应用推广等方面开展合作。

(五)与境内外高校、科研及文化机构开展合作交流。

(六)确定教学、科研、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

(七)聘任、管理和使用教师及其他职工,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职务,对教职工实施奖励或处理、处分。

(八)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制订内部收入分配办法并组织实施。

(九)管理和使用学校财产和经费,加强科技成果转化转让专利和其它科学技术成果;依法收取学费及有关费用;接受捐赠,对接受的捐赠财产和资金依法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学校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章程。

(二)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执行国家教学质量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为受教育者了解学业成绩、招生就业信息及其它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依法接受举办者、主管部门和社会的指导与监督。

第三章 教育形式及学科门类

第十四条 学校稳定发展普通全日制本科教育,加快发展研究生教育,积极发展留学生教育,大力发展同等学力教育,以继续教育和其他教育为补充,不断优化办学结构,提高办学水平。

第十五条 学校学科涵盖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理学、工学、医学、管理学、艺术学、交叉学科等学科门类,发展为水利电力特色与优势明显,多学科协调发展的专业结构。

第十六条 学校全面推行学分制,实施教学计划管理、教学运行管理、教学基本建设管理、课程管理、质量管理,建立并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

第十七条 学校通过课堂教学、军事训练、社会实践、专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创新创业等环节与渠道,大力推进产教融合与科教融合,培养具有信念坚定、品德优良、知识丰富、本领过硬的“素质高、能力强、专业精”专门人才和创新人才。

第十八条 学校加强全要素参与的人才培养体系建设,设立教学(工作)委员会和教学督导(学)团及相关第三方评估机构,建立教学视导制度,建立学生教学信息员制度和学生评教制度;制定各环节教学质量标准;定期发布教育质量年度报告。

第十九条 经有关部门批准,学校可以向为社会发展和人类文明进步作出突出贡献的卓越学者或著名社会活动家授予荣誉学位等称号。

第二十条 学校配备与各类学科和专业建设相适应的校舍、师资力量和教学设备,保障日常教学、学生生活与体育锻炼及学校长远发展的需要。

第四章 管理体制及运行机制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一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三峡大学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二十二条 学校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科学管理的需要,设立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教学委员会、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理事会、教育发展基金会、校友会等组织机构。

第二十三条 对于学校改革和发展中全局性、政策性的重大事项的决策,须广泛听取教职工的意见与建议,充分发挥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以及校内学术机构的作用,保障和实现教职工参与学校科学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

第二节 学校党委

第二十四条 学校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党委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学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履行党章等规定的职责,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指导院(系)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全面实施教师党支部书记“双带头人”培养工程,增强学校基层党组织的政治功能和组织功能。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老干部工作。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五条 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学校党委设立常委会,在中国共产党三峡大学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党委常委会行使职权,主持学校党委日常工作。

学校党委常委会是学校的领导决策机构,对全委会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

党委常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和主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进行议事和决策。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常委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不是党委常委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

领导班子成员要在党委集体领导下开展工作,建立书记和校长经常性沟通制度,书记和校长要带头增进班子团结,带头做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维护者和实践者。

第二十六条 中国共产党三峡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学校纪委)是学校的党内监督专责机构,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由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学校纪委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任务是: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第二十七条 学校党委全体会议、学校党委常务委员会、学校纪委的组成、运行及学校党组织的其他具体事项按相关制度和议事规则执行。

第三节

第二十八条 学校设校长一人,副校长若干人。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副校长协助校长行使职权。

第二十九条 校长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加强教材建设与管理,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湖北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第四节 学术管理

第三十一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学术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的最高学术机构。学校学术委员会下设教学指导委员会、学科建设委员会和学术道德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以履行相应职能。学位评定委员会接受学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二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一般由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委员人数为不少于21人的单数。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各学院和其他科研机构推荐、选举产生,校长聘任,学术委员会委员任期一般为4年,可连选连任,原则上不超过两届。

学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特邀委员由校长、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1/3以上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同意后确定。

第三十三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审议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及学科专业设置与调整,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等。

(二)审议学校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审议学术评价、学术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等。

(三)审议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评定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以及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等。

(四)评定校级科研平台、校级学科建设项目和校级科研项目的申报和立项、校级学术成果奖、校级各类优秀人才以及对外推荐国家、省部级优秀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评定学校自主设立的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五)开展对学校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战略规划的咨询工作;开展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的咨询工作;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等事项咨询工作。

(六)评议和仲裁涉及学术争端、学术道德等方面的重大问题、学校有关规定及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务。

第三十四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议事规则由学校依法制定的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

第三十五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作出授予或者撤销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决定,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工作中的争议问题。

(二)审议研究生学位点建设、培养方案中的重要问题。

(三)审批研究生指导教师名单及学位评定委员会学院分委员会成员名单。

第三十六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校长兼任。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按学位的学科门类,可设置学科分委员会(以下简称学科分会),学科分会人员组成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任期与学校干部任期保持同步。学科分会主席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担任。

第三十七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履行教学方面的咨询、审议和指导等职责。教学指导委员会可根据教学工作需要设立若干分委员会,履行相应的工作职责。教学指导委员会议事规则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节 工会及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三十八条 学校工会是教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主要职能:

(一)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帮助困难教职工,竭诚服务广大教职工。

(二)组织教职工参加学校建设和改革,积极为学校的发展做贡献。

(三)代表和组织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

(四)加强对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引领,开展教育、培训及文体活动,不断提高教职工素质。

第三十九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学校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第四十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四十一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听取学校年度工作报告、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讨论学校章程、学校发展规划、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事项,并提出建议和意见。

(二)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考核、奖惩办法等。

(三)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四)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职权。

第六节 共青团、妇委会、民主党派及社会团体

第四十二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三峡大学委员会是学校先进青年的群团组织,接受学校党委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依据其章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

第四十三条 学校妇委会是学校女职工和女大学生的群团组织,接受学校党委和上级妇联组织的领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联合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

第四十四条 学校各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依据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

各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社会团体成员和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参事,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为学校建设与发展建言献策。

第五章

第四十五条 学院是以单一学科或若干相近学科为单位组成的学校基层教学与科研组织,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以及对外合作交流的具体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学校根据国家战略需求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聚焦学术兴校战略目标和学科发展总体定位,在服务发展、科学设置、分类管理、动态调整前提下,设立或者支持院系教师、科研人员自主设立科研机构,落实国家有关科研工作的政策制度,积极保障和扩大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的科研自主权,不断增强科研创新活力。

第四十六条 学院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学校党委批准,设立相应党的组织。突出政治强、业务好、品行优、在师生中有威望的要求,选优配强学院领导班子,特别是班子正职,增强班子集体功能。学院党政正职一肩挑的,一般应配备专职常务副书记。学院党委按照《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及学校相关规定开展工作。

第四十七条 学院党委(党总支)应当强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责任,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学校党委的决议,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召开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三)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党支部书记工作例会等制度,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把好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要工作的政治关。

(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做好人才的教育引导和联系服务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第四十八条 学院设院长一名,副院长若干名。院长由学校按照组织程序任免。院长应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学术造诣和学术声誉,具有较强的行政管理能力和良好的群众基础。

第四十九条 学院院长全面负责本院行政工作。学院实行院务公开,院长定期向全院教职工大会或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五十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管理决策的基本形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职责:

(一)贯彻执行学校党政关于教学、科研、管理等的实施办法。

(二)研究审议事业发展规划及其实施方案,对年度党政工作做出部署和总结。

(三)研究审议本单位重大改革举措和重要规章制度。

(四)研究审议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学生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五)研究审议学科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实验室、实践基地及师资队伍建设等规划和实施办法,在重大问题上把好政治关,加强对院(系)学术组织的引导,落实“一会一报”和“一事一报”制度,管好各类思想文化阵地。

(六)研究审定经费管理办法,年度经费预算和相关分配办法。

(七)研究审议基层学术组织及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调整等事项。

(八)审定院长向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所作的工作报告。

第五十一条 学院设立学术分委员会,在学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下,负责学院学术方面相关工作。

第五十二条 学院设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学院学位方面相关工作。

第五十三条 学院设立教学分委员会,负责学院人才培养方面相关工作。

第五十四条 学院设立工会委员会,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工会委员会和学院教代会在学院分党委和学校工会领导下,保障教职工参与学院科学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五条 学院根据需要可设置基层教学组织和基层科研组织,根据有关规定和学校授权,承担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任务。

第五十六条 学院根据需要及学校授权,可设立非常设机构,完成学校和学院的临时性工作。

第六章 教职员工

第五十七条 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五十八条 学校根据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的需要,合理确定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总量及内部结构比例。

第五十九条 学校依法制定教职工选拔聘用、培养培训、考核评价、职务晋升、薪酬分配、考勤休假及奖惩等规章制度。

第六十条 学校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按照国家规定和学校相关办法,获取工资报酬,享受福利待遇。

(四)对学校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五)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六)就职务、岗位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七)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一条 学校教职员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恪尽职守,勤勉工作,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及社会服务等工作任务。

(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严谨治学;珍惜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四)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增强师能师责,做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教职员工。

(五)遵守学校聘约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六十二条 学校支持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尊重教师教学和科研创造性活动、尊重和保护学术自由、规范教师学术行为,引领教师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风尚。同时,学校鼓励教师坚持“四个面向”,开展有组织的科研。

第六十三条 学校设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和解决教职工的申诉。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工作程序等事项,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第六十四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且按时注册的受教育者。

在学校接受非学历研究生教育、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等受教育者的权利义务,由受教育者与学校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依法另行约定。

第六十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公平获得在国内外深造学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及各级各类荣誉称号;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按规定条件和程序重新选择专业,跨学科、学院修读辅修专业获双学位;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自觉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七条 学校设立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组织,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第六十八条 学生按照学校规定成立学生团体,制定学生团体章程并按照章程自主开展活动。学校授权团委按照有关规定对学生团体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六十九条 学校设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和处理学生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工作程序等事项,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理事会、教育发展基金会、校友会

第七十条 学校设立三峡大学合作与发展理事会。

三峡大学合作与发展理事会是学校面向社会、开放办学的咨询议事机构,由政府、学校、企业、校友、社会知名人士等各方代表组成。

三峡大学合作与发展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参与学校重要事项的讨论咨询,对办学质量进行监督评议,推动学校与社会合作,拓展学校办学资源,支持学校事业发展。

第七十一条 学校成立三峡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三峡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是独立的非公募基金法人,依据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开展工作,代表学校接受境内外企事业单位、团体及个人的捐赠,开展募捐及筹资活动,并对相关资金进行管理。

第七十二条 校友会是由三峡大学[包括原葛洲坝水电工程学院、武汉水利电力大学(宜昌)、宜昌师专、宜昌医专、宜昌大学、湖北三峡学院]校友自愿组成的联谊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组织。

校友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湖北省教育厅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湖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九章 财务、资产及后勤管理

第七十三条 学校严格按照国家财经法规实施财务和资产管理,为人才培养、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和学生、教职员工的学习、工作、生活提供保障。

第七十四条 学校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等。学校实行以政府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培养成本、接受社会捐赠等多途径办学经费筹集机制,并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渠道。学校依法依规组织取得的各项收入,必须全额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

(一)学校充分发挥教育发展基金会在吸引社会捐赠的积极作用,有效利用社会资源协同办学;

(二)学校鼓励各部门及个人通过科技成果转化、技术咨询、培训服务等方式获得合理收益,共同支持学校办学。

第七十五条 学校财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财务处是学校一级财务机构,统一管理学校财务工作。校内独立法人单位经学校批准设置独立财务机构,并根据需要实行会计主管委派制及总会计师制度。

第七十六条 学校按照勤俭节约、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结合事业发展规划和办学绩效科学合理编制预算,严格预算执行,深化预算绩效管理,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完善经济责任制度、审计监察制度,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范财务风险。

第七十七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优化资源配置,推动国有资产共享共用,维护资产安全完整,防范国有资产流失,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第七十八条 学校依法管理、保护、合理使用无形资产,包括校名、校誉、土地使用权和校有知识产权等。

第七十九条 学校为师生员工建立公共服务体系、安全保障体系。学校不断提升后勤服务保障能力,完善后勤保障体系,为教学、科研和师生生活提供优质、安全、便捷的服务。

第十章 校徽、校旗、校训、校歌、校庆日

第八十条 校徽是学校的象征。学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

学校徽志为双圆套圆形徽标。上方是“三峡大学”中文名,下方为对应的英文名,中间是船帆,意为“扬帆索源”。

学校徽章为教职员工和学生佩戴的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教职员工佩戴的是红底黄字,学生佩戴的是白底红字。

第八十一条 校旗为黄色、白色、天蓝色长方形旗帜,中央印有“三峡大学”校名。

第八十二条 校训为“求索”。

第八十三条 校歌为《求索》。

第八十四条 校庆日为525日。

第十一章

第八十五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订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审议、学校党委常委会、学校党委全委会审定后,报湖北省教育厅核准。

第八十六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八十七本章程经核准发布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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